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外汇交易服务部前不久发布的外汇交易行政许可信息内容(京汇罚〔2020〕6号)显示信息,天津市融展企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津市融展”)存有根据地下钱庄不法外汇买卖的违反规定违规操作。
所述个人行为违背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青发〔1996〕210号文下发)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外汇交易服务部对其给与警示,处107.54万余元RMB处罚。
企查查网显示信息,天津市融展的公司股东为广州市誉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仓占比100%。
有关政策法规: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要求:外国投资公司能够在外汇交易特定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结汇和售汇,还可以在外汇交易调济管理中心外汇买卖,别的地区组织 、居民个人、领事部组织 及赴华工作人员只有在外汇交易特定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结汇和售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要求:擅自外汇买卖、变向外汇买卖、倒腾外汇交易或是不法详细介绍外汇买卖金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行政机关给与警示,收走非法所得,处违反规定额度30%下列的处罚;情节恶劣的,处违反规定额度30%之上等价下列的处罚;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