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据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321刑初198号显示信息,被上诉人企业快刷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快刷企业)在明知道弘付(北京市)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下称弘付企业)以编造交易的方法,为vip会员出示网上信用卡不法套现服务项目的状况下,仍根据向弘付企业支付0.335%安全通道清算费用,用于得到 支付安全通道清算的使用权,进而代理商弘付企业的便捷支付安全通道,并将该安全通道再次接转给中下游组织 ,扣除中下游组织 一定清算服务费,获得不法权益。被告杨毅做为快刷企业法人代表、具体运营人,管理方法、管理决策被上诉人企业执行所述犯罪行为,经评定,中下游组织 套现总额23亿余元,套现手续费784余万元。被告杨毅于2018年9月18日到丰县派出所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
人民法院觉得,被上诉人企业快刷企业没经相关法律法规主管机构准许,不法从业资产支付结算业务,事情情节非常严重,其个人行为已组成非法经营,应被判非法所得一倍之上五倍下列罚款;被告杨毅做为快刷企业的法人代表和具体运营人,其个人行为亦已组成非法经营,应处五年之上刑期,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之上五倍下列罚款。被上诉人企业快刷企业和弘付企业系共犯,被上诉人企业快刷企业在共犯中起主次功效,系从犯,被告杨毅具备从犯剧情,依规给予缓解惩罚。被告杨毅积极自首并如实供述自身及快刷企业的罪刑,系投案自首,且被上诉人企业快刷企业、被告杨毅均同意接纳惩罚,被上诉人企业已退缴非法所得,依规均能够 从宽处罚。由于被告杨毅违法犯罪剧情比较轻,有悔过主要表现,沒有再违法犯罪的风险,宣布判缓对其所定居的小区亦沒有重特大负面影响,能够 宣布判缓。公诉行政机关控告被上诉人企业快刷企业及被告杨毅犯非法经营的有错必纠,直接证据的确、充足,控告罪行创立。依据被上诉人企业及被告违法犯罪的客观事实、特性、剧情、在共犯中的功效及其对社会发展的伤害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等要求,裁定以下:
第一、被上诉人企业快刷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经营,被判罚款RMB一百五十万元。
(罚款于裁定起效后十日内交纳。)
第二、被告杨毅犯非法经营,被判刑期二年六个月,判缓三年,并罚款RMB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裁定明确生效日测算。罚款于裁定起效后十日内交纳。)
第三、快刷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退缴的非法所得给予收走,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