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绰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被告盛付通公司辩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资金代发:
2、盛付通账户:
3、提供在线查询服务:
另查明,关于本案涉及刑事案件的相关情况如下:
首先,本案中,
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期支付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 被告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绰正有限公司款项XXXXXXX.98元。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案件受理费36772元,由被告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