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管理办法:
1、外包机构备案申请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根据《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第十条规定,,外包机构须根据所填备案信息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应证明材料影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影印件;
(三)与合作收单机构签订的协议影印件(申请备案时尚未开展收单外包业务的机构应提供境内合作收单机构或清算机构推荐材料(详见附件2);
(四)申请备案业务类型包含“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的外包机构还应提供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影印件,以及与系统安全、信息安全有关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包括但不限于等保二级(含)以上、ICP经营许可等,或其他经国家安全部门检测认证后出具的信息安全方面的证明材料;
(五)如申请备案机构已获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还应提供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影印件。
此外,还应提供加盖外包机构公章的《委托函》(模版详见附件2),用于外包机构备案用户注册校验。
2、外包机构如何获取收单机构或清算机构的推荐材料?
答: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可根据市场合作情况或者业务发展意向,商请(拟)合作收单机构或清算机构出具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推荐函》(模版详见附件3)。
3、外包机构备案工作的自律规范、材料及模板在哪下载?
答:外包机构可登录协会官网(www.pcac.org.cn)进入“公告通知”栏目,打开《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工作常见问题解答》,从附件中下载相关资料,提前做好备案材料和信息填报的准备工作。
4、外包机构应如何选择收单外包业务备案类型?
答:根据《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第八条规定,外包机构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拟)开展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业务类型进行备案:
(一)特约商户推荐;
(二)受理标识张贴;
(三)特约商户维护;
(四)受理终端布放和维护;
(五)聚合支付技术服务;
(六)其他收单外包服务。
外包机构应根据业务合作实际和未来业务发展方向,审慎选择收单外包服务业务备案类型,协会将通过系统核验和人工辅助核验等方式进行审核,如备案外包业务类型与实际从事的外包业务类型差异较大的,将会降低收单外包机构备案工作评分,影响外包机构年度评级等级,甚至影响备案审核结果。
5、外包机构申请备案时和通过备案后应填写哪些信息?
答:外包机构申请备案时,应真实、完整、准确填写基本信息、业务信息、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合作信息和其他信息,具体信息如下。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信息汇总表
已通过备案的机构,应在协会每年度外包评级工作开展前,持续完善业务合作信息。
已备案业务类型包含特约商户推荐的,业务合作信息应填写推荐商户数量和所推荐商户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商户名称,商户证件类型和编号,商户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
已备案业务类型包含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的,业务合作信息应填写聚合支付核心系统是否自建、支持商户数量、支持终端数量、承载交易流水量等。
6、协会审核外包机构备案申请需要多长时间?
答:协会原则上应于外包机构提交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并通过系统提示或短信通知等方式告知申请机构。
对于信息真实性、准确性难以判断,协会可以采取约见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外包机构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该情况下,备案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对于在申请中存在瞒报、误报、漏报或拒绝接受协会现场调查的机构,协会将不予以备案。
通过备案审核的外包机构将在备案系统中生成唯一识别号,协会可通过网站等相关渠道公示,并向监管机构报送机构备案情况。
7、外包机构备案审核通过后,所公示的信息包含哪些内容?
答:协会可通过官网和相关系统对本单位全部或部分信息进行公示和共享,接受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其中,社会公众可查询机构公示信息包含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务类型、业务地域、服务对象、是否具有收单资质、注册地、注册资本、实缴货币注册资本、机构成立时间、机构官网、分支机构信息、备案编码、有效期间、评级等级、检测认证报告、创新产品及服务介绍等内容;
收单机构可通过协会收单外包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查询机构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分支机构详细信息、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等内容。
除上述信息外,外包机构的合作收单机构可通过协会收单外包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和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系统查询机构股权信息、评级指标信息、备案专员信息、及其他备案信息。
8、外包机构备案的有效期为多久?
答:根据《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包机构备案有效期为2年。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有效期届满前,已备案的外包机构须在有效期届满前至少提前90个自然日重新提交备案申请。协会将按照本办法开展审查,对于审核通过的机构予以公示。
如果外包机构打算再次提交备案申请的日期距有效期届满不足90个自然日,则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经协会审核通过后,可继续提交重新备案申请。
9、外包机构未通过备案有何影响?
答:根据《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协会会员单位将收单业务进行外包的,应选择在协会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的外包机构进行合作。对于未在协会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的外包机构,收单机构应在保证商户服务延续性前提下有序终止收单业务合作。
10、外包机构备案通过后,协会将如何开展自律管理工作?
答:已备案的外包机构须自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协会将结合外包机构评级等级、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将资信状况良好的机构纳入会员管理体系。外包机构应配合人民银行及协会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11、外包机构备案通过后,机构信息发生了变更应如何操作?
答:已备案的外包机构应通过备案系统做好日常信息更新和维护工作,特别是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通过系统及时完成信息变更。重要信息包括: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
(二)单位经营地址;
(三)开展的业务类型或业务地域。
12、外包机构重大事项的报告内容有哪些?
答:已备案的外包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向协会报告:
(一)外包机构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外包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三)外包机构分立或者合并;
(四)外包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协会要求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