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小额贷款利率超过15.4%无效!那么超出的部分能退吗?民间贷款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既需要规范,也需要保护。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贷款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贷款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为保护借款人利益,2015年,最高法院确定民间贷款借贷利率在司法认定环节,以年利率24%和36%为两条红线,划分出三个区域:
一,是24%以下的贷款年化利率受法律保护;
二,是贷款年化利率在24%-36%之间,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不得申请返还,金融机构对尚未支付的利息不得要求支付;
三,是贷款年化利率超过36%,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可申请返还。
简单来说,就是民间借贷年利率只要不大于24%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相对于此前的24%和36%为两条红线,15.4%已是大幅下降!
对你有什么影响?
对于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15.4%此举,我们来谈两个大家最关心的问题:
1、此前的借贷适用“规定”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分三种情况来看:
一种是已经终审的案件;
一种是正在审理的案件;
一种此后发生纠纷的案件;1、对于已经终审结束的案件,根据目前有关司法解释看,是不适用(“规定”)的。
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不会因为将来法律的修改而发生变化。这其中包括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申请再审的案件,还有正在进行重审的案件,都不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2、对于尚未结审的(一审、二审)案件,也是不适用(“规定”)的。
根据“规定”来看,也还是按照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司法解释适用于实施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
3、此后发生的纠纷的案件,应当适用(“规定”)。
根据“规定”第二十六条:
二十六、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同时,规定还提及,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借贷行为,可以参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2、网贷利率受影响吗?银行、消费金融、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规定”?
(1)首先,对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因其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因此并不适用。
(2)其次,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案件的适格主体。这一点是有争议的。
从实践来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的案件,部分法院归类为民间借贷纠纷,部分法院归类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因此如果归属民间贷款借贷纠纷的案件,那么自然是适用“规定”。
当然,此规定一出,几家欢喜几家愁。有一些头部网贷平台,民事官司打不成,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堪忧,法催立案更难,钱怕是更难要回来了。
同时,也有网友担忧,15.4%的利率上限虽然一定程度上给民间贷款借贷人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利率大幅下降是不是也意味着以后对借款人的资质审核越来越严,下款也越来越难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