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律师株洲的网友向戴律师咨询有关信用卡超过5万的判决倾向
戴律师告诉诸位朋友。如果信用卡透支额度超过5万元,千万别掉以轻心,切记玩火自焚。
很多朋友在戴律师文章后面留言的时候都在说“我有个朋友欠XX万,XX长时间都没事儿!”,“我欠XX银行XX万元,银行根本拿我没办法”。甚至有的朋友会说“现在经济形势这么差,如果5万都被抓,那么全国得修多少监狱”。
戴律师此处忠告大家,务必不要有侥幸心理。每个银行对待风控的态度不一样,而每个分行也会因为其负责人的处理风格不同而政策不同。往往某个银行不起诉、不报案,不代表你所欠款的银行同样不起诉或不报案。小心驶得万年船。
接下来要分析的案例中,徐某信用卡一直使用良好,但因为生意遭遇变故,无法偿还,本金欠款约7万元。银行以信用卡纠纷(民事范畴)起诉,但一审、二审法院均以涉嫌信用卡诈骗做出裁决,移交公安机关。徐某可能因此而遭遇牢狱之灾(最好的结果就是判缓刑,戴律师希望徐某能早日翻身)。
徐某信用卡诈骗案(2020)
徐某于2014年2月15日从农行滁州分行申请金穗信用卡一张,期间使用正常。2018年12月后因为生意出现问题而开始逾期。2019年9月27号被农行滁州分行诉至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当天裁定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而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银行认为裁决有误,不应判定涉嫌信用卡诈骗,因此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6月1日,中院做出裁决,驳回农行滁州分行上诉,维持原判,继续对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一事进行侦查。现阶段徐某案件仍未有进展,如有最新消息,戴律师会第一时间分享。
案情简介:茶叶店老板徐某用卡过往记录良好
徐某,男,198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案发时在滁州当地开设一个茶叶店,主营普洱茶、白茶等。徐某妻子在幼儿园工作,平时下班后在茶叶店帮忙接待茶客,顺便销售茶叶。2014年1月27日,徐某通过手机网页广告链接进入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网站填写个人信息及资料,提交申请一张金穗信用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下文简称农行滁州分行)接到徐某的申请后,安排客户经理上门与徐某签订《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徐某可以通过贷记卡透支方式从农行滁州分行领卡用于消费。同时领用合约约定了利息计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徐某于2014年2月15日领取卡片使用。截至2018年11月,徐某此卡共透支138次,累计 信用卡透支透支/归还总额为2705688元,均能正常按期还款。
2018年12月后,徐某因为普洱茶生茶销售出现问题,大量积压无法变现而导致资金链断裂,资金紧张。同时,徐某向农行滁州分行申请的金穗信用卡开始出现违约。2019年9月3日后,徐某仍有本金79425.72元,给付暂计至2019年5月8日的利息6505.8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086.22元、手续费2090.40元,合计93108.20元未能偿还。
农行滁州分行期间对徐某进行了短信、电话以及挂号信催收,但徐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9月27号,农行滁州分行将徐某诉至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当天进行公开审理。
庭审期间,农行滁州分行向法庭出示徐某申请金穗信用卡时所签署的申请表、领用合约、信用卡使用章程等资料。徐某对资料均认可,并当庭承认其愿意承担未按照发卡行约定使用信用卡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同时,负责徐某催收的员工吴某当庭质证:
我曾经给徐某打过大约150次电话,寄送过两封催收信函,并且于2019年4月3日前往徐某门店进行线下催收。
与吴某一起前往徐某门店催收的农行滁州分行的另一位员工,刘某也对此事做人证:
徐某有还款意愿,但是通过我们调查发现,徐某现阶段库存的生普茶数量较大,且因为保管问题造成大幅度的贬值,即使徐某全部按照市场价售出,也没办法偿还徐某的所有债务。徐某的光大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以及中国银行等的信用卡也处于透支状态,无法偿还。
徐某供述:
前段时间普洱茶处于价格低位,所以进了很多货。但是因为仓库水管爆裂而导致约150万余元的茶叶被水浸而无法销售。现阶段正在寻找买家一次性打包清场,希望能够挽回一部分损失。信用卡逾期不还并非我本意,只是因为生意出现问题而导致无法偿还,并没有恶意透支。
农行滁州分行员工杨某,作为代表出席本次庭审,其发表看法:
我们对徐某的生意做过现场调查,发现确实存在茶叶浸水的问题。徐某用卡记录一直以来都很良好,借还及时,出现逾期确属特殊原因,农行滁州分行通过讨论,一致认定徐某所描述的情况为真实情况。徐某现阶段仍欠合计93108.20元。如果徐某一次性还款的话,银行同意减免利息和其他违约金,只需要偿还本金即可
徐某当庭表示:
我本人确实非常希望能够偿还,但是现阶段确实无力偿还,没办法一次性还清本金。
法院一审裁决观点: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须移交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局对徐某资料进行归档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 徐某透支信用卡本金5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
- 综上,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的起诉。
- 将徐某案件资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农行滁州分行不服裁决,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判定徐某不涉嫌信用卡诈骗
农行滁州分行上诉请求:
- 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指令一审法院实体审理本案。
- 虽然徐某经我行多次催收,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但是徐某自2014年1月27日向我行申领信用卡,并自2014年2月7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透支138次,金额2705688元,均能按期还款,自2018年12月后丧失还款能力,无法偿还之前累积的剩余款项,不属于信用卡诈骗。
插播(戴律师讲法条:“实体审理”本案)
很多朋友一定会对农行滁州分行上诉诉求中“依法指令一审法院实体审理本案”这一条不是很理解,戴律师特别空出一大段内容给大家讲解。
实体审理就是“受理当案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各种诉讼证据,对案情进行直接的全面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案件做具体判定”。
实体审理对应的是“程序审理”,本案中,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进行的就是程序审理,因为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因此在程序上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环节不予处理,直接移交到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进行深入调查,取证后在提起公诉。
银行上诉希望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而不希望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原因是并不希望将徐某以涉嫌信用卡诈骗进行审判,因为可能会造成双输局面,徐某可能会因为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判刑而造成进一步丧失还款能力,同时银行业基本会无法收回此笔笔信用卡欠款。
另外,徐某几年来138笔信用卡使用记录均能证明其信用记录良好,不应被判信用卡诈骗。
法院二审裁决观点:驳回农行滁州分行上诉,维持原判,移送案件至公安机关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徐某因信用卡案涉透支本金5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未偿还,原审法院以该案涉嫌信用卡诈骗移送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尚未做出回复的情况下,农行滁州分行上诉要求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缺乏依据。
综上,农行滁州分行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农业银行滁州分行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