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通过POS机刷卡,被判期徒刑两年!2020年9月15日,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关于洗钱罪的案件,被告人孙某田(河南籍)利用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游信用卡诈骗罪案件的犯罪所得加以合法化,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八十三万元。
同年4月8日,许某君安排周某波将5000万元存入四张银行卡中。4月10日,按照许某君的安排,由阮某仁使用银行卡通过POS机分别转入韩某伟经营的商贸公司500万元,由谢某博转入郭某凯经营的实业公司4500万元。当日,转入商贸公司账户的500万元及实业贸易公司的1150万元未能转出。4月12日,郭某凯联系孙某田,称手头有1000余万元让孙某田帮忙洗白,并承诺给其50万元;阮某仁称有500万让孙某田帮忙洗白承诺给其30万元。孙某田联系广州“老王”刷卡洗钱时发现银行卡被冻结,未能洗钱成功。
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孙某田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提示:
帮人通过POS机刷卡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会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洗钱不只是发生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中,更可能发生在我们身边,本案的孙某田即是这样,认为只是帮人“倒手”转一下钱,不会构成犯罪,结果触犯刑法,悔恨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