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简介
同意参加并遵守本政策的服务商可以依据以下政策方案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本政策有效期自政策发布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二、名词定义
- 终端设备:从我司开店宝领用,带有我司开店宝标识及防切机功能的 U 米pos电签版终端设备;
- 系统接入费:特约商户在使用终端设备在进行首笔交易时,应支付以下政策对应的系统接入费;
- 终端设备激活:特约商户满足特定条件即视为终端设备激活(详情见下述政策内容);
- 激活奖励:政策期间特约商户绑定的终端设备进行终端设备激活,服务商即可获得我司奖励;
- 交易量:如无特殊说明,交易量均指特约商户在政策期间贷记卡(含准贷记卡)累计交易金额,且不含出现风险的交易;
- 伪激活商户:终端设备激活后,90 个自然日内交易<1 万元的商户;
- 补充说明:所有涉及交易量考核的政策中,涉及的风险交易以及伪激活均不纳入交易量的考核。三、商户政策方案
- 商户费率:
借记卡 | 贷记卡 | 闪付、扫码 |
0.50%,20 封顶起 | 0.53%~0.58%自由定价 | 0.38% |
- U米pos机流量卡服务费:每台终端设备附流量卡一张,终端设备激活之日次月,商户需从单笔大于 1000 元的交易中支付 36 元/年/张服务费。
四、U米服务商政策方案
- 终端设备布放政策:
布放类型 | 活动布放支撑服务费 | 付款方式 |
标准终端设备 | 19 元/台 | 一次性支付,无分期 |
活动说明:
- 首次领用数量为该领用订单的 50%,激活率达 50%可申请该领用订单的剩余终端设备;
- 每批次领用量为 40 的整数倍。
- 终端设备激活奖励:
商户达到终端设备激活标准后,服务商可享受激活奖励:
激活标准 | 激活奖励 |
自绑定日起 30 天内贷记卡交易满 3000 元 | 49 元/台 |
活动说明:
(1)开通日结的U米服务商,激活奖励于次日获得;未开通则于次月获得;
- 系统接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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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入网需支付相应系统接入费,具体金额由服务商在下表范围内确定,且服务商可获得对应金额的奖励:
- 连续交易达标奖励:
- 连续交易达标奖励规则:
连续交易达标标准 | 连续交易达标奖励金额 |
终端激活之日次月起 6 个自然月内
单月交易额≥10000 元,奖励 10 元/台/月 |
终端激活当月预支奖励 60 元/台 |
商户绑定并激活终端后出现解绑并超过交易量达标奖励期,则达标奖励终止。 |
- 连续交易达标奖励考核:
连续交易达标奖励期内单月交易额未达标,则于终端激活之日次月起按月扣回已预支连续交易达标奖励;
例:终端 1 月激活,1 月预支连续交易达标奖励 60 元/台,2-7 月为交易量达标奖励活动期,2-4 月单月交易额≥1 万元,5 月终端解绑,8 月再次绑定,则奖励总额应为 30 元/台,实际已预支 60 元/台,从 5 月、6 月、7 月分别扣回 10 元/台/月的未达标奖励金。
- U米政策有效期内结算费率:
- 冲刺期结算费率:服务商入网之日次月起 3 个月为冲刺期,按下表结算费率执行:
借记卡 | 贷记卡 | 扫码 | 闪付 |
0.41%,18 封顶 | 0.51% | 0.23% | 0.26% |
- U米稳定期结算费率:服务商入网之日次月起第 4 个月起为稳定期,按下表结算费率执行:
累计布放量类型 | 借记卡 | 贷记卡 | 扫码 | 闪付 |
20 台≤累计布放量<1000 台 | 0.43%,18 封顶 | 0.53% | 0.25% | 0.28% |
1000 台≤累计布放量<3000 台 | 0.42%,18 封顶 | 0.52% | 0.24% | 0.27% |
累计布放量≥3000 台 | 0.41%,18 封顶 | 0.51% | 0.23% | 0.26% |
- U米pos机终端设备考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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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米每批终端设备按批次计算,终端设备自领用入库之日起 180 个自然日内为激活考核期,未激活终端设备在当批次激活考核期届满时应支付闲置费;服务商需按照下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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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米服务商满足对应条件后,预先获得相应奖励,终端设备激活之日起 90 天内贷记卡交易不足 1 万元,按下表扣回预支付的激活奖励并且支付闲置费:
五、本政策其他规则
1、所有涉及交易量考核的,涉及的风险交易以及伪激活商户交易量均不纳入考核范围。
2、放任同一身份证号重复激活多台终端设备的服务商仅获得一次激活奖励。
3、每台终端设备只能参与一次政策,发生换机、撤机即视为放弃交易奖励。
六、U米服务商承诺参加本政策,不通过重复绑定终端设备等、虚假销售等方式恶意套取终端设备,若有商户投诉须由服务商 T+3 工作日内处理投诉事件,若不配合我司处理,默认同意全权承担责任。
七、服务商承诺不得夸大宣传、散布虚假信息,不违反我司《外包服务商管理办法》不使用我司开店宝及监管机构禁止使用的不当词汇进行宣传推广,否则,我司开店宝有权终止合作关系。
八、服务商授权我司可从服务商服务费中冲抵的方式来抵扣对我司造成的损失或补足政策期结束后需支付的闲置费。
九、本次政策解释权归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所有。